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由长兴县司法局办公室结合有关统计数据编制。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全文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从长兴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jcx.gov.cn/hzgov/front/s262/xxgk/zfxxgkgznb/20220127/i3121224.html)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长兴县司法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长兴县龙山街道锦绣路100号4幢1号,电话:0572-6050913,邮编:3131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县司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关切,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深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载体,提升公开实效。
(一)主动公开
一是做好决策公开。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对《长兴县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长兴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和考核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座谈会、集体讨论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及时在网站上公布。
二是做好管理公开。公开机构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县司法局“三定”方案依法公开机构改革后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公开办公地址、时间、电话、传真等,及时更新领导分工、内设机构等信息。
三是做好服务公开。我局涉及的16个政务服务事项全部上线浙江政务服务网,并实现掌上办、网上办的全覆盖。
四是做好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在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时发布《长兴县司法局2020年部门决算》《2021年长兴县司法局部门预算》及附件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做好执行公开,主动公开季度、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六是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2021年度未收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二)依申请公开
1、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设立依申请公开专栏,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进一步强化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出具告知书,规范格式和内容,确保用词准确、严谨、规范,避免错别字等低级错误,维护政府部门的形象,进一步强化依申请办理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2021年,县司法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无因政府信息公开而产生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未收取申请信息公开的任何费用。
(三)政府信息管理
完善信息发布审查等制度,加强对网站、微信等平台日常管理。建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动态更新长效机制,及时根据职能职责、具体公开内容、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变化调整进行动态更新。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统计报告等工作制度,按时报送和公布《长兴县司法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深入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
(四)平台建设
1、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对照新条例及时完善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向社会公开机构信息、法规文件、工作进展、政务动态等政府信息83条。
2、公开方式多样化。除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以外,以“法润长兴”微信公众号为阵地,着重宣传司法行政重点工作和典型做法。2021年,通过“法润长兴”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政务信息400余条。
(五)网站监管
1. 监督保障工作考核: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司法行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并将各科室、司法所政务公开联络人工作情况纳入全员平时考核,进一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2.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为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我局及时对信息更新不及时、处理申请不规范的现象进行整改,强化监督检查,对信息公开不正确、不及时等违反公开条例的行为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3. 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细化责任分工,确定由局党委委员汤煜斌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牵头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各业务科室分工协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 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0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护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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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等还不是很了解;二是政务信息公开发布量还有待提高。
(二)下一步改进情况。一是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重点民生领域和群众关切等加强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加大公开力度。二是提升关键环节公开实效,规范性文件清理、数字化改革等方面的公开工作。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力度,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政策解读。四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