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队伍建设,畅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文件规定,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起草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
(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
三、主要内容
《评价办法》共四部分,后附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职称评价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
(二)层级设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职称属于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职称系列,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三)评审机构。组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专业高级和中级评审委员会,其中高级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负责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评审。高评委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负责组建高评委专家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同时成立中级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委),负责省直有关单位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成立中评委,也可委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中评委评审。
(四)申报评审程序。职称评审工作每年组织开展1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发布高级职称年度评审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发布中级职称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相关申报要求和程序。具体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单位核报、逐级审核、评前准备、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发证等。
(五)评价条件。明确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研究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直接申报条件、转评申报条件和其他条件。上述条件按照国家和省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了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的评审条件,除公开出版(发表)学术著作、学术论文或撰写决策咨询报告、调研报告达到相应累计字数要求外,助理研究员申报评审还须符合发表论文、参与撰写著作、参与课题研究、参与标准制定、研究成果获奖、研究报告获领导批示等6项业绩中的2项以上,副研究员、研究员申报评审还须分别符合研究成果被采纳、主持完成课题研究、研究报告获批示、研究成果获奖、起草规范性文件、完成规划标准、出版学术著作、发表文章等8项相应业绩中的3项以上。附则部分对特定词语和概念进行了明确,对违纪违规行为罚则进行了规定。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2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电话:0571-8705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