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全面强化农户监管、推进精准监管、加强全链条监管,特修订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的认定标准,由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省林业局修订了《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认定标准》(以下简称《认定标准》)。
三、主要内容
省级对种植业、林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产品生产领域的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认定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种植业。产地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并且粮食作物100亩以上,露地蔬菜、油菜50亩以上,设施蔬菜30亩以上,果园30亩以上,茶叶30亩以上,食用花卉10亩以上,食用菌10万袋以上。
(二)林业。毛竹以外的食用竹笋30亩以上或毛竹笋300亩以上,木本粮油50亩以上。
(三)畜禽养殖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家养畜禽种类参照《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执行;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四)水产养殖业。
1.海淡水池塘、滩涂:30亩以上;
2.浅海贝藻养殖:50亩以上;
3.陆基设施养殖:设施大棚,10亩以上;陆基圆桶,30只以上;
4.网箱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4只以上,普通网箱30只以上;
5.开展工厂化、浅海围栏/围网、桁架式网箱、养殖工船等模式养殖均纳入认定;
6.其它类:山塘水库、稻渔综合种养100亩以上;
上述有关“以上”数量规定均包含本数。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和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制定严于省级认定标准的具体管理标准,并分别报省农业农村、林业和渔业主管部门。
本认定标准不适用于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关键词解释
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农户:指规模符合《认定标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户,监管要求和需履行的法定义务更高。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指2025年07月0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公告第927号,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包括猪、鸡、鸭和牛等28种畜禽品种养殖场规模标准。
陆基圆桶:指陆地建设圆桶型养殖设施,通过循环用水系统和自动化管理实现资源集约利用。
五、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
适用全省,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联系方式:0571-86757256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联系方式:0571-81052089
浙江省林业局;联系方式:0571-86091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