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兵役时间是否计入工龄以及算年休的问题
来信内容
来信时间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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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于2014年9月入伍,在武警杭州消防支队服役,2016年10月退役。后于2017年4月入职宁波*****有限公司,目前希望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向企业申请10天年休假,请问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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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日期 2026-01-08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依法服兵役时间可以计算为累计工作时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天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按照您所描述的工作时间,2026年度,你可享受年休假为10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我们。

以上内容已电话答复信访人 。经办人:邬老师,电话:0574-89287147。

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