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0000024820075/2025-1010188319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12-29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25〕44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SP01-2025-0031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日期: 2026-01-29 16:01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农村供水县级统管工作,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和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核心任务,按照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要求,以量足质优、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群众满意为目标,深化改革、创新实践,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县级统管机制,加快推进城乡供水同标、同质、同服务,为围绕“富民”统筹做好“强城”“兴村”“融合”三篇文章、推动城乡一体融合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到2026年底,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标准先进、保障有力的农村供水县级统管机制,农村供水规模化率达到91.2%,农村供水水质监测覆盖乡镇比例达到100%,水质达标率达到98%。到2027年底,县级统管机制更加完善,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水质达标率达到99%,农村饮水更加安全、群众更加满意。

二、健全管理体制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统管办法,根据村镇分布、人口规模、工程布局等因素确定统管模式,实行县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管理,或将所有农村供水工程纳入城市供水管理体系实行城乡一体管理,有条件的设区市可推行市级统管。依法依规明确城乡专业化供水管理单位作为县级统管单位,也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引入统管单位,明确统管服务范围、标准要求和相关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建设、管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疾控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供水工程健康影响评估。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饮用水水源监测和水源地保护。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保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电力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用电优惠政策执行。

(三)有序推进一体运营。根据农村供水工程投资主体多元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有序推动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营权移交给统管单位,引导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营权以市场化方式逐步向统管集中。统管单位服务能力不足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并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对转委托作出约定。

(四)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农村供水成本予以补助支持,鼓励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村供水工作给予资金补助。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积极争取中央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全省特别是山区海岛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申请国家政策性资金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完善运行机制

(五)完善县级统管标准。省水利厅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农村供水县级统管标准,统一管理维护、供水质量、运营服务等标准,明确统管单位人员和设备配备、供水服务站点和热线设置以及技能培训等要求。统管单位规范工程巡查、维修养护、水质检测、安全生产等制度,开展取水口巡查、水厂(站)管护、管网维修、水质检测、供水服务和应急保供等工作。鼓励省农村供水协会积极参与农村供水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制定,强化人员培训,规范行业发展。

(六)健全水价形成、水费收缴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促进节水的原则,依据《浙江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范围制定农村供水水价,探索推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经营性用水分类水价,加强水费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纳入县级统管的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可由统管单位统一收取,也可由统管单位与相关乡镇(街道)、村等所有权人协商确定水费收缴模式。全面推行“一户一表”,签订供用水合同,提高水费收缴率、缴费便捷度。

(七)强化数字赋能。迭代“浙水好喝”系统和县级农村供水运行管理平台,优化预报预警模型和“1+N”农村供水数智管理体系。加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持续推进水文、气象、疾控、生态等跨部门业务数据共享融合,加强数据安全防护,推进数据全量全要素统筹应用。持续完善取水、制水、输水、用水等环节感知设备,逐步提升水质、水量、水压在线监测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数字孪生工程建设。

(八)健全分散人口供水动态管理机制。针对农村供水工程未能覆盖的山区海岛偏远地区分散人口饮水需求,采取下山移民、异地搬迁、镇村集聚等方式,逐步减少分散人口数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统管单位对分散人口建档立卡,因地制宜采取建设小微型水站、打井、设置储水罐(池)、安装净水器等措施,定期开展巡查和设施设备维护,及时响应群众服务需求,做好日常饮水保障。

(九)健全应急供水保障机制。各地将农村供水应急保障纳入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建立联合会商、协同处置机制,强化水旱灾害、低温冰冻、水污染等预防和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统管单位完善应急供水预案,细化“一站一策”,因地制宜储备农村供水应急物资,建强应急抢修队伍,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极端情况下的应急送水。

(十)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根据人口迁移、乡村变迁等形势变化,因地制宜将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建设、管网改造纳入“十五五”规划,重点解决规模化水平不均衡、水源不稳定、管网老旧等问题。聚焦“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大力提升城镇水厂供水能力和辐射范围,有序推进规模化水厂建设,扎实开展老旧管网更新改造,实施水库、山塘等水源工程和小型引调水工程,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

四、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要将农村供水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内容,建立农村供水县级统管情况与财政资金补助、企业信用管理挂钩的工作机制,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增强农村群众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农村供水县级统管经验做法,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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