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施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浙江省港口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浙交〔2022〕146号),其有效期延长18个月。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现将《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