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辅助服务规范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范第三方辅助工作具有借鉴意义,我厅将认真研究、推动有关部门积极吸纳。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省纪委监委,省数据局、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全量规范管理。建立涉企第三方机构管理库,将规范管理对象扩大至所有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方事项,不再局限于行政执法领域。 | 近年来,慈溪市在规范第三方机构入企辅助服务方面先行探索实践,取得积极成效。今年以来,从地方层面看,我们已指导宁波市、台州市总结提炼慈溪市做法,在市域层面开展规范第三方机构入企服务工作试点。从省级层面看,已推动购买第三方服务比较多的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如,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和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系统,全量纳管社会化服务机构670家;省数据局已建成全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归集行政检查、市场主体等涉企相关数据,为全省规范涉企执法等工作夯实基础;省财政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每年调整完善《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下一步,一是对宁波市等承担试点任务地区加强工作指导,探索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二是推动有关主管部门完善主管领域涉企第三方机构管理库,加强对入库第三方机构资质水平、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力量等方面规范管理。 |
2 | 统筹入企第三方服务。实行第三方入企辅助服务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参考行政检查预告制的做法,统筹全市第三方入企服务计划,将每一次入企服务相关信息提前推送企业及委托部门。 | 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规范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主体要经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服务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同时,全面实施“亮码查”,做到全程管控。一方面,把“亮证执法、亮码检查,无码不查、无码无效”作为执法人员入企检查的标准程序和规范要求,每一个码对应一次入企检查,全程上线、全面留痕。另一方面,对于第三方辅助服务等行为也要求“扫码入企”,严控服务频次。特别是一些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要求能扫码的要扫码,不能扫码的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减少扰企行为。下一步,一是针对政府购买服务类型的第三方机构辅助服务,强化监督力度,严禁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以服务之名实施行政检查。二是针对企业购买第三方机构的辅助服务,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健全完善相关指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
3 | 加强多元监督。统筹用好企业服务平台专项调查、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热线、基层线索快响等渠道,广泛收集企业意见建议,加强对服务简单粗暴、弄虚作假、借机“寻租”等行为监管,并严格执行退出制度。 | 针对近年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第三方入企服务不规范等问题,各方加强协同合力规范。从全省层面看,我省将规范第三方机构入企服务不规范问题作为正在开展的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一项整治内容,通过“企呼我应”平台、“浙企之家”平台、12345“民呼我为”平台等收集企业对行政执法意见建议,并建立企业执法观察点577个,聘请特邀执法监督员1747名,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从领域看,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纪委开展环评领域涉企第三方服务机构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制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治理机制改革方案》,明确到2025年底基本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省应急管理厅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管服务“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承担辅助执法部门任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承接辖区内企业的安全技术服务;省消防救援总队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检查细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性要求;省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第三方机构(检验机构)资质审核、能力验证等监督,确保其有资质和能力承担;省财政厅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行政权力及应当由有关执法部门直接履职的事项委托第三方组织行使;省工商联以浙商在线平台为载体,搭建“诉求直通”“亲清走访”“亲清恳谈”,广泛收集民营企业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经信、财政、工商联等部门协作,严格委托事项管理,完善资质能力审核评估、严格过程管理,强化多元监督,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凝聚对第三方机构辅助服务行为的监管合力。 |
4 | 加强数字化应用。“第三方知管”1.0版目前已在浙政钉、浙里办的宁波层面运行,待条件成熟后,建议纳入省级应用推广并规范管理。迭代升级“第三方智管”2.0版本。实现第三方入企辅助服务全过程记录留痕。 | 去年底,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在“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开展行政检查活动的通知》,明确执法辅助人员、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网格员、临聘人员不得承担行政检查任务。目前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实现了行政检查在线实施的基础功能,但暂不具备对涉企第三方机构管理功能。已指导宁波市在慈溪工作经验基础上,在市域层面加强数字化应用建设。下一步,一是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利用数字化方式加强对入库第三方机构监管,力求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质量的技术辅助服务。二是将根据宁波“第三方知管”1.0版在浙政钉、浙里办试运行情况,以及有关业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数字化管理需求、企业对第三方机构服务需求等基础上,视情在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中探索开发相关功能。 |
5 | 强化立法引领。组织起草第三方规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以立法引领,推动第三方机构的培育和规范发展。 | 目前,我省现行有效的《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规规章已就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作了相应规定,要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02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明确,“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第三方机构辅助服务规范化是行政检查规范化的重要内容。经调研了解,目前理论界围绕行政检查以及与之相关的第三方辅助服务研究还不够充分,在实践中,部门条线开展一些工作,但尚不够体系化,当前单独围绕第三方辅助服务开展地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下一步,将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宁波等地及时总结提炼地方实践经验做法,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准备工作。 |
感谢您对省司法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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