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提要:农村群体性事件频发,是不争的事实,已成为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如处理不当,将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要解决好农村群体性事件,必须了解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和主要类型。笔者作为农村工作指导员,通过日常工作深入的了解、调研和座谈,总结出几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类型及产生原因,并提出几点粗浅处理对策,以供领导决策参改。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农村 对策
在构筑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随着市场格局的不断调整,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突出表现在人民内部矛盾。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直接影响社会安稳的重要因素,尤其在农村群体性事件如果不尽早解决或解决不好,不仅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是容易使人民群众丧失对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甚至使群体性矛盾被敌对势力所利用,演变成为政治性矛盾。笔者作为农村工作指导员,对农村群体性事件进行调研,现根据调研情况,就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主要类型、成因及对策,提出如下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一)主体广泛性。一些群体性事件,聚集参与人数少则十来人、几十人、多是数百人、上千人。如:市粮食市场征地,瑶溪镇白楼下村、底岭下村群众聚集几百人阻止施工队进场;河滨村与朱宅村的部分拆迁户,由于对重点工程——南洋大道的走向线路不满,聚集几十人连续四年上访。
(二)组织性。从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发展情况来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有专人牵头组织,共同出资活动经费,分工明确。
(三)多发性。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仍然出现逐年增多的态势。
(四)凸现权益性。每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共性的问题都与权益息息相关,共同的利益目标把大多数人维系在一起,又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
(五)复杂性。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内容既有民事、经济的、又涉及治安、行政的,内容复杂。如河滨村第八村民小组遗留的二轮土地承包问题,涉及到土地重新调整、涉及到每人分发900元补偿费、涉及到第一至第七村民小组的利益等一系列问题,非常复杂。
(六)难处理性。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解决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出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
(七)危害严重性。一是危及人身安全,影响社会治安。二是干扰机关正常秩序,影响社会政治稳定。三是淡化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委政府形象。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一)显性:
1、因农村土地调整或征用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如国家修建道路、学校、工厂、粮食市场、安居工程等需征用大量土地、农民对大片土地流失无法接受,在农民这群体集中产生共鸣,而有关部门又疏于做政策宣传,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酿成群体性事件。
2、因房屋拆迁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如农村在房屋拆迁时,由于安置地点不满意、赔偿标准低、周转时期过长等原因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3、因村干部选举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尚不十分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村干部的选举往往难以充分体现个人意愿,特别是一些富裕村,存在贿选、黑社会参与操纵等现象。
4、因移民安置而酿成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移民的安置地区不满意、赔偿金低、就业难解决、子女上学存在困难等。
(二)隐性:
1、因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多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开展各种税费的征收、计划生育罚款的追缴、义务工的摊派等工作中,不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善于做农村群众的思想工作,遇到群体不服从的,就采取粗暴的工作方法。
2、因分配不公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目前中国处在急剧的转型期,不注重发展效率和激率机制,不注重公平和公正。
3、因行政执法不规范因酿成的群体性事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违反程序和滥用行政执法权、使本已趋于紧张的干群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应运用生。
4、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不当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在处理某些群众上访案件中,没有经过周密的组织和安排,盲目采取强制措施,也可能引导事件。
5、因干部腐败而酿成的群体性事件。某些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按原则办事、办事推诿扯度、敷衍塞责,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
(一)老百姓现实的利益受到损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最直接原因。
1、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土地征用标准,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二、三产留地的返回使用,地面附属物、青苗损失的赔偿标准等相关政策不配套,影响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征地拆迁中,以权谋权,损害了大部分群众的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住房安置中,迟迟没有落实,政府失信于民。
2、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群众的利益受损,居住环境恶化,影响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导致对政府的不满,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某一企业在白楼下村建水泥厂,农民认为对河道有污染、聚集上千人上访;龙东、黄石等地村民对扶贫开发区的化工企业、人造革企业排放的污水、空气认为有污染,连续上访;还有部分村民认为企业的排放物对杨梅的生长有影响,也连续上访等等。
3、移民拆迁问题解决不好,劳力安置、就业无着落,也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4、土地征用时间较早,但开发商进场时间推迟,随着市场经济的提升,村民认为原先征用的土地过于便宜,往往不守信用,要求开发商或企业补交征用费,村民集体冲击政府,如:瑶溪河口村的淡水园区开发建设,由于各种原因没按时进场,上百名村民到省里上访,要求政府按现在的征地标准补足差额。
(二)基层组织工作薄弱,社会控制力的弱化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一些基层组织和少数干部在办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务时,决策随意,态度粗暴,工作不具体、不到位,出现矛盾时处理不及时,对群众的合格要求推诿扯度,敷衍塞责,引发了群众的强烈不满;而有的行政、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循私枉法的现象仍然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和激发了矛盾,使民事纠纷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甚至发展成群体性事件。
(三)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缺失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弱势群体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个人利益被侵害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当弱势群体诉求压抑已久,在极端情况下情绪被引发时,不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流言推波助澜,促成群众与基层政府的对抗,最终失控,产生巨大的社会危害。
(四)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差也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这几年虽然通过普法等形式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但在农村的教育面还是极低,甚至是形式主义的教育,效果并不理想,老百姓懂法、知法、用法者廖廖无几,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群众不知道去用法律手段解决,只想一味蛮干,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聚集起来上访、闹事。
(五)政府的软弱和迁就也是群体性事件不可忽视的原因。
在土地征用、移民安置等政策的处理过程中,虽然国家已制订了明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但一些部门为了避免群众的上访和闹事,抱有“花钱买平安”的思想,往往超标准赔偿,多赔偿数量,超范围安置,虽然部分群众得到了利益,满足了部分群众的要求,但会诱发不同地域农民的攀比,政府原意想花钱买平安,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在现实社会中,一些群众的心里需求很难得到满足,他们想方设法向政府多捞钱,有些事件由专人牵头,以及以雇佣的形式招集群众上访、闹事,特别是老年人和妇女最容易跟风。
(六)群体性事件的初期处理不及时,没有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对群众的上访不够重视,对群众的过激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失去最佳时机,待到形成气侯后,往往束手无策。
四、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包含着群众的合理要求,但有些事件常常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和煽动,有不明真相者,有随大流跟风者,是一种非对抗性,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干预以及群众的自我调节来解决。笔者认为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到标本兼治,以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加大政策、法制的宣传力度,加强农民的政治思想教育,这是处理群体事件的基础工作。
大多数群众参与群体性事件缘于对政策不了解,对法律不熟悉,一旦他们熟知了政策、法律,知道通过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也不会轻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前,政策、法制的宣传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一是政策、法制宣传要有广度,农村有广阔的天地,人多且居住分散,宣传工作难以到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克服薄弱环节,消灭普法教育死角,切忌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二是政策、法制宣传要有针对性要结合农村实际,紧紧围绕“三农”问题,学好常用的政策法规;三是政策、法制宣传的关键是干部的法律政策水平和依法治理能力,提高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干部因违法行政、违法管理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基层干部要善于做农民的政治思想工作,使农民树立维护大局观念,多与农民交朋友、多沟通,尽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小事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建立健全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体系。
一是通过建立完备的维护稳定的预测系统,对社会稳定形势状态和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的情势进行宏观和微观预测,以便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地防控措施。二是通过建立的社会稳定信息系统,严密掌握社会动向,及时发现那些苗头性、倾向性、群体性的问题。三是通过建立完善的教育疏导与处理系统,及时把握可能引起的矛盾,将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形成的群体性事件,则果断决策,妥善处置,将其解决在基层和始发状态。
(三)完善党委领导下的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责任机制。
群体性事件往往在事后才引起重视,给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各级党委应把这项工作纳入到整体工作中之中,要与各部门领导的责任制考核相联系,对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力度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并使事件发展严重的,要采取责任追究制。同时,各部门对群众合理的要求,要处理及时,一时不能处理的,要作出解释,树立服务意识,避免推诱披皮,欠拖不决变成历史遗留问题。
(四)确保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畅通。
各级政府在确保日常信访接待畅通的基础上,还要继续做好领导信访接待日,部门领导下基层体察民情,部门领导现场办公等一系列让群众能直接诉求的渠道。基层工作人员要经常到群众中走家串户,把群众的呼声及时反映上来。农村工作指导员、镇(街道)驻村干部也是当前群众诉求的较好渠道,他们群众基础较好,得到老百姓的信任。
(五)要进一步加大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力度。
群体性事件发生有一个从无到有、由小变大的发展过程,基层司法调解组织通过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可以起到有效防止、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作用。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事件,应先行调解,立足疏导、查清原因,提请党、政和部门解决,当事态发展严重,已经扰乱社会正常秩序,依法果断处置。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基层设施建设,切实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预防。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职能部门检查监督工作力度。
一是对干部执法执纪的检查监督。办案不公、为政不廉、作风霸道、方法简单,政务、村务不公开等歪风邪气是群众最不满意的,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降低群众对社会、对干部的不满。二是加强对群众性事件治理情况的检查监督。把群体性事件列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年终进行综合考评,作为部门领导的政绩。三是要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职能作用,宣传人民满意的单位和个人的事迹,宣传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曝光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人和事,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治理群体性事件不正之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