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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10-07-28

 党员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留学、工作、定居等可办理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手续。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
  2  《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党籍管理的补充规定》(浙组[1992]28号)
二、办理程序
  1、党员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
  2、党支部初审后,在个人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上一级党(工)委审查
  3、基层党委审查后,以请示(文件)的形式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4、区委组织部审核后,发文批复。
三、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
  2、基层党委向区委组织部的请示;
  3、本人身份证和护照(复印件l份),原件需审核。
  4、如因留学、工作出国的,还应出具入学通知书或劳动合同的翻译件(需加盖翻译社公章)。
四、办理时限申报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五、承办科室
  组织科(区府大楼1509室)
  联系电话:8696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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