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因公出国(境)和赴台人员审查审批
发布日期:2010-07-28
一、办理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1〕8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23号);
(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8〕55号)
(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发〔2002〕80号)
二、提供材料
(一)初次因公出国(境)人员
1、《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1份(由中央各部委、省里组团出国(境)的任务批件需经温州市外办盖章确认);
2、因公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正式报告1份(标题为关于要求对×××同志出国(境)进行审查审批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原因、目的地、经费来源、在外停留时间及政治表现等);
3、《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2份(需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领导签名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
4、《因公出国(境)预审表》1份(需区委书记或区长审批同意)。
(二)再次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所需提供的材料(是指在初次出国(境)批件的3年有效期内,所在单位未曾变动的再次出国(境)人员;超出有效期或工作单位变动的,按初次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手续重新办理。)
1、《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1份(由中央各部委、省里组团出国(境)的任务批件需经温州市外办盖章确认);
2、《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一式3份(需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
3、《因公出国(境)预审表》1份(需区委书记或区长审批同意)。
(三)赴台湾人员审查所需提供的材料
1、省市台办同意赴台的批复件1份;
2、《赴台人员审查表》一式3份;
3、《因公赴台预审表》1份(需区委书记或区长审批同意)。
三、办理时限
对材料齐全、审查合格的,由干部监督室呈报分管副部长审查、部长审签。审查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一)《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赴台人员审查表》到龙湾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领取;《因公出国(境)预审表》到龙湾区政府外办领取;《因公赴台预审表》到龙湾区台办领取。
(二)承办科室:干部监督室(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519办公室),联系电话:8696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