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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声环境、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协调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组织实施流域水生态环境共治共保。统筹协调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相关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制定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生态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碳监测、新污染物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市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提出问责相关建议等。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三)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王敏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
主持厅全面工作。
竺恒峰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协助厅长负责综合协调和文秘行政、干部人事、双重管理、机关党群、机关纪检、水生态环境管理、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处、水生态环境处、海洋生态环境处;联系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周树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厅长负责土壤生态环境管理、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核与辐射环境监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许可等方面工作。分管土壤与固体废物化学品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联系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浙江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韩志福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协助厅长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等方面工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处、生态环境执法处;联系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联系协调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吕晓峰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主持省纪委省监委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监察组工作。
麻胜聪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厅长负责生态环境规划、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气候变化应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政策法规、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工作。分管综合规划处、政策法规处、自然生态保护处;联系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中国环境报驻浙江记者站)、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联系协调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叶俊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厅长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国际合作、财务与内部审计、大气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化等方面工作。分管科技与财务处、大气环境处、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化处;联系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马青骏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
协助厅长分管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章朝平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
协助厅长分管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李宏庆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
协助厅长分管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排污权交易协调管理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担生态文明理论研究和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省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环境与健康调查、评估和管控等相关制度政策。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促进生态环境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生态环境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政策规划。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统筹协调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重点流域水生态考核。组织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共治共保。参与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样板区建设工作。
承担地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承担工业、生活、医疗机构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承担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和近岸海域功能区划,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承担全省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情况。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承担臭氧层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承担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承担全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核事故场外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承担省核电厂事故场外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开展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组织推进生态环境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指导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方案、计划,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党政负责人约谈、责任追究案件移送等有关事项。牵头生态环境信访工作。承担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相关协调工作。
统筹监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牵头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生态环境应急工作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承担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直属机关党委设立直属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承担所辖区域、相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督导、重点信访核查、重大纠纷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稽查、案件查处工作。
承担所辖区域、相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督导、重点信访核查、重大纠纷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稽查、案件查处工作。
承担所辖区域、相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督导、重点信访核查、重大纠纷处置等工作。协助开展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稽查、案件查处工作。